| 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|
|
| 2006-01-31 00:00 文章来源:沙区招商网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税收政策:
(一)对设在我区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内外资工业企业,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,减按1 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二)对设在重庆大学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区、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的内外资工业企业,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,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问,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 5%的优惠税率(国家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从优原则执行)。
(三)对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内外资工业企业,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,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,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 5%的优惠税率。
(四)对设在我区新办的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和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,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%以上的.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,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.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: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 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所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,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%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此条所指的减半期的实际税率为7.5%。
其他政策
(一)来我区投资的企业(项目),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,除享受本政策的全部优惠外,还可实行一企一策、一事一议,执行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。重庆市制定的政策,我区均依照执行。
(二)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的员工和直系亲属,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,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,都可迁入为城市常住户口,只收取户籍工本费,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。
|